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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IRS在加密貨幣執法上面臨之挑戰 

       然則單純出售或購買加密貨幣,甚至大量的加密貨幣交易,並不當然意味著有欠稅之問題。此外,即使IRS擁有了Coinbase之所有用戶數據,還是有許多加密貨幣之交易並非通過Coinbase平台辦理,而是透過私人點對點對等交易或在外國交易所發生。面對這些變數,這意味著IRS需要使用大量人力來處理加密貨幣之交易資訊,否則執法工作難以取得重大進展。換言之,IRS需要進一步建立一個類似瑞士銀行離岸賬戶執法之模式,亦即設置一個區塊鏈交易資訊的「反饋循環」報告機制。

       其次,IRS還面臨一個潛在之問題;亦即IRS的離岸賬戶執行工作對象,主要係涉及逃稅之投機分子,而加密貨幣的許多早期投資者,是最富有的人群,且在政治傾向上大都是激進之自由主義者和反政府主義者。如今隨著加密貨幣稅收制度之執行,IRS可能面對大量出於政治動機和原則行事者,而非僅限於涉及金錢利益之個人。

       此外,IRS亦面臨難以準確判斷加密貨幣利潤與群眾普遍混淆「加密貨幣本質為何」之難題。按,IRS早在2014年便提出「比特幣是財貨,而非貨幣」之聲明,但執行迄今,仍存在重大問題;例如,如何對比特幣衍生商品和融資協議徵稅?例如依據美國內地稅法第1031條[1]之規定來看,一種加密貨幣與另一種加密貨幣間的交換,是否符合該條所稱得以遞延課稅之「類似交易」?即不無疑義。此種混淆主要源自於加密貨幣持有者,往往將其作為現金替代品來加以使用。相對於此,由於IRS採取加密貨幣屬財貨之立場,確意味著該類交易並非貨幣與貨幣之「類似交易」,而類同於股票銷售,均需應稅,。但對於納稅人而言,申報之負擔以及對使用何種追稅方法之困惑,將使自願遵法之推動工作更具挑戰性,更何況,許多加密貨幣投資者在思想上早已反對政府執法。

       鑒於IRS不能僅依靠第三方報告來保證加密貨幣之合規,且又不宜採用過於激進之立場,所以如何促進大部分加密貨幣平台之自願遵法,便成為重點。這意味著必須採行比其海外執法工作更多的蘿蔔和棍棒。至於這其中最令人擔憂的是,IRS欠缺追訴大多數加密貨幣案件之資源,加上加密貨幣業界強烈反對政府之干預,這皆有可能削弱政府之執法力度。

[1] 美國國內稅法第1031條規定:「如果交換的財貨是用於企業生產之使用或投資,且是些財貨是用於交換類似之資產,則是些類似交換中衍生收益之課稅,可以遞延。」

 

(作者:范建得&劉境棠,ARRS Center of Blockchain Law & Policy,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)
本文主要參考:Dashiell C. Shapiro, Cryptocurrency and the Shifting IRS Enforcement Model, CodeX Stanford Journal of Blockchain Law & Policy (2018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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