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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IRS之選擇:犯罪經濟學模式或是納稅人友好模式?
其實,IRS的這兩種選擇模式都可以説是明智之舉。然一般來說,公平性才應是評估IRS所採措施之關鍵指標。然有鑑於目前加密貨幣之稅收申報要求仍處於混亂,若採用較激進之犯罪模式,可能使IRS之執法基礎更加不穩;易言之,若稅收規範沒有明定,則以違反加密貨幣稅為「犯罪」來提起告訴,可能面臨陪審團無罪之認定,從而有導致負面司法判例甚至引發公眾強烈反對之風險。
其次,若IRS適用先前離岸賬戶持有人自願揭露計劃之納稅人友好模式,亦存在一些問題。任何普遍實施之自願揭露制度,皆應與加密貨幣申報規則之清晰度相結合,且應對因誠實錯誤而陷入困境之無辜納稅人採取緩和措施,否則一旦開始涉及大量加密貨幣交易之審計,IRS本身可能面臨申報規則繁瑣混亂之衝擊。
再者,當IRS認為瑞士銀行之執法經驗獲得了成功,得暫時採用該模式時,隨之而來的,將是部分加密貨幣持有者將被起訴、「John Doe傳票」會強制蒐集加密貨幣交易數據,而部分大型機構和諮詢公司,將一併受到使用加密貨幣交易幫助逃稅之指控,這或許太過嚴厲了。
然無論IRS採取何種方式,都應考慮加密貨幣社群之政治觀點與文化因素,以預測可能引起之反應。實則,隨美國IRS執法模式之轉變,我們已可以明確的感受到,群體動力可以影響政府執法方向。
(作者:范建得&劉境棠,ARRS Center of Blockchain Law & Policy,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)
本文主要參考:Dashiell C. Shapiro, Cryptocurrency and the Shifting IRS Enforcement Model, CodeX Stanford Journal of Blockchain Law & Policy (20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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